關於房屋租賃,若房客積欠房租,房東催繳或提前終止租約,以前是依據民法、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現在是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為依據。

  依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而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終止契約。其次,依土地法第98、99條規定,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份。

  不過,為健全租賃住宅市場,政府後來訂立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住宅條例),並於民國107年6月27日實施。因此,相關房屋租賃的規範,以此法為依據了。根據租賃住宅條例第10條規定,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之租金額度,經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不過,要注意的是,出租人依此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應於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始稱完備合法。

  有謠傳說要扣掉押金2個月,再遲付2個月租金,才能終止租約,這種講法對嗎?事實上,依據租賃住宅條例規定,所謂「押金」是指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不是租金,所以不能拿來扣抵2個月再加計遲延2個月租金,這種講法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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