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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主張受雇於C公司,因C公司當時欲投標D公司招標之木盒一批,乃由A、B以電腦繪圖方式共同創作原始設計圖,製成1500個木盒後交給D公司使用,後來C公司主張D公司自行拿了這個設計圖交由其他公司生產木盒,侵害A、B的著作權,提起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訴訟,請問這有道理嗎?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先要確認木盒設計圖的著作權歸屬為何人,A、B是C公司的員工,原則上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若勞動契約沒有規定,著作財產權會歸屬於雇主也就是C公司所有。而C、D公司之間,屬於出資聘任完成著作的情形,也必須要看契約規定,由於雙方約定D公司享有設計圖的著作財產權,所以就算D公司之後拿這個設計圖去找其他人生產,不下單給C公司,C公司也不能主張著作權侵害,因為C公司根本沒有這個設計圖的著作財產權。

  所以,雙方雖然當初簽約要求C公司生產1500個木盒給D公司,但契約中對於木盒設計圖的著作財產權歸屬,其實才是更重要的事情,如果約定是出資人也就是D公司所有,C公司之後就無法保證D公司一定會繼續下單要他們生產木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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