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多名警察要衝進家裡來,說要搜索家裡,該怎麼辦?

  之前曾經分享的新聞,警察進入某工寮搜索,沒有搜索票,但是在法院審理時,警方有提出「同意搜索」的同意書,上面也有被告簽名同意,不過,最後法院仍判決被告無罪,究竟是為什麼呢?

  首先,要先瞭解的重要法律概念是,為了保障基本人權,警方要搜索時,必須要有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此乃刑事訴訟法上相當重要的「令狀原則」。雖刑事訴訟法亦有規定若干的例外情況,不需先有搜索票,但仍僅限在相當特殊的例外情形,否則一律都必須要有搜索票才能搜索。

  所謂例外,就是「附帶搜索」、「緊急搜索」、「同意搜索」等規定。

  其中,最具爭議性的,是「同意搜索」。因為同意搜索的要件較寬鬆,警方不需要有犯罪的合理懷疑,只要取得民眾的同意,就可以搜索,因此是警方最喜歡用的一招。

  上述新聞案件,警方主張係同意搜索,卷證資料內也有被告簽名同意搜索的書面證據,但是經過法院勘驗警方搜索當天的錄影,警方多人進入工寮後就命被告趴下,且從錄影內容來看,完全沒有聽到警察問被告是否同意搜索,在被警方壓制的情況下也不可能依自由意志表示不願意搜索,因而法院認定本件非同意搜索。所謂同意書,很可能是警方事後才要求被告補簽的,因此不可採。

  萬一真的遇到警方要搜索,不但要確認是不是真的警察,還有是否有搜索票,如果沒有搜索票,當下又不是緊急的情形,都是可以拒絕搜索的!萬一像上述被告一樣被情勢所逼,不是真的同意被搜索,務必要向法院提出相關主張,以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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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