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案例,離職員工將筆電繳回公司,忘了登出私人mail信箱,總經理卻進去其信箱,找尋對公司背信之相關證據,請問這樣可以嗎?

  新聞指出,某家以醫療預防保健、開發智慧健康照護產品及相關健康監測技術之公司總經理,和負責相關研發員工疑似相處不睦;其次,員工離職後與公司互有訴訟。員工提告指出,自己離職後把公司筆電繳回,但是忘記登出平常私人用Gmail,後來發現google回報有不明登入訊息,循線發現IP位址與前公司有關,提告總經理妨害電腦使用罪。

  檢察官調查認為,總經理確涉妨害電腦使用罪,其私自登入該員工帳號,而且變更密碼。總經理則辯稱懷疑公司重要營業秘密,被旗下負責研發的前員工外洩,因此,才會登入員工私人Gmail拷貝部份信件,用來作為控告員工涉嫌背信的證據,是有理由的進入該信箱,非屬無故行為。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即令總經理主張,是為保全證據而打開筆電搜尋檔案,從信箱複製相關可疑事證,抗辯非無故登入信箱,但是,檢察官認為,該信箱屬於員工私人,並非公司提供公務信箱,雖然員工繳回筆電時忘記登出刪除帳號、密碼,其他人仍無權限登入閱覽,乃依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等罪起訴。

  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就算員工有用e-mail洩密公司資訊,但為了搜集證據而未經同意取得他人信箱內容的的行為,似乎是有相當爭議的。本件後續,就看法院如何論斷總經理的「有故」、「無故」了!不過,在本件引發值得討論的地方,假若未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只是進去信箱巡巡看看,並未下載資料,是否還是會被起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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