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詐騙案件眾多,許多人為了賺外快,會提供帳戶且擔任車手,協助詐騙集團移轉贓款,增加司法機關查緝上的困難。這些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評價?是要和其他集團成員一樣看成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呢?過往司法見解不太一致,最近有則判決則指出,應該看成是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和幫助犯有何不同?在於幫助犯依照刑法總則的規定,量刑是比正犯輕的,原則上刑度減半,譬如說共同正犯法定刑是最輕一年以上時,幫助犯就先減一半為六個月以上,可說攻防一開始就贏在起跑點。但最高法院這則判決認為,像是人頭帳戶提供者,如果又協助詐騙集團提領贓款的時候,應該就算是集團不法份子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該評價為「共同正犯」而非較輕的「幫助犯」。

  當然,許多案件中的帳戶提供者並不同時擔任之後取款車手,或是提供帳戶後根本不知道後續被拿去如何不法使用者,這時候可能就沒有最高法院這個見解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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