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

  以前,我們常講,最可怕的法律是那一個。登登……就是「個資法」,果然驗證了!

  最近有一個意想不到的案例出現了!有新聞報導指出,有位房東將房子租給房客,卻衍生出租屋糾紛還為此涉訟,某日房東在丈夫、友人陪同下,與房客相約調解仍無共識。結束後,三人轉往速食店用餐,豈料,狹路相逢,點餐時雙方巧遇,房客當場對著房東及其丈夫,指名道姓嗆:「妳嫁了兩次都嫁到很爛的老公」、「妳們兩個小學老師怎麼當的,怎麼有資格教學生,欠錢不還」,房東及其丈夫不滿婚姻狀態被揭露,氣得到警局提告違反個資法、公然侮辱罪。

  地院認為,房客說人家的「婚姻狀況」違反個資法,是犯罪行為啦!

  依個資法規定,「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房客四個月有期徒刑,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換算房客可能得為此付出12萬元的代價。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資範圍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等,對個資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本案房客因與房東有租屋關係,雙方發生爭議糾紛及涉訟,因此取得他人之婚姻狀況的個人資料,法院認為率然在公開場合速食店公布於眾,屬濫用個資行為,全案尚未確定,仍可上訴。

  不過咧,我們是覺得「個資法」的刑事責任構成要件及違法性的認定,是不是太寬了?在這種案例,當事人是否有「違法性」的認識呢?就是說,一般人是否會知道這樣的行為是一種犯罪?再則,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必須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特定目的使用,並且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才會成罪。然而,現在談及個資法,就風聲鶴唳,很容易就被判有罪。

  反正啊,跟人家有關的資訊,就不要多嘴。金包銀的名句:「若是加講話,唸咪就出代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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