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是就業服務法中,都有禁止雇主對於員工就業歧視的相關規定,不僅包含在締結勞動契約之前的廣告,禁止雇主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否則會論以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同法第65條第1項)。如果是針對員工懷孕主張相關權利,卻為解雇或是其他不利之職務命令,則也會被認定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7條本文)、「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11條第1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第11條第2項),同樣會論以30萬以上150萬以下的罰鍰,甚至還有可能公布姓名(第38-1條第1項、第3項)。

  本件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補習班主張不是因為講師懷孕,才加以解雇,而是因為遭到家長投訴,但法院認為即便如此,依照勞基法解雇最後手段性,為何雇主沒有選擇先試圖尋找其他方式改善,而是直接解雇?且補習班確實有與該講師協商,是不是簽自願離職協議書來提前終止勞動關係,但遭到講師拒絕,之後就發生以其他事由解雇該講師之情形,所以認為主管機關綜合相關事證,認為解雇和懷孕時間太過緊密,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禁止的相關行為,裁處30萬元的罰鍰並無違誤。

  由於這類涉及就業歧視或是職場性別歧視的罰則相當重,奉勸各位雇主千萬別忽視法律規定,相關法律爭議,要先和法律顧問好好討論,否則一旦違法,除吃上高額罰鍰外,見報於新聞,更可能會有損商譽,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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