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里城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文化遺產,也是日本沖繩縣那霸市的知名古蹟。台灣時間10月31日凌晨二點半左右慘遭祝融,大火延燒數小時,正殿、南殿和北殿全毀。這裡讓我們聯想到失火罪的問題,假設在台灣,家裡不小心失火,房屋著火了,是否會有失火罪的問題?

  這不一定,要看是否有把建築物「燒燬」,如果只是燒一點點,例如燒到傢俱一點點就滅火了,就不會構成失火燒燬建築物罪;甚至於,只燒了牆壁,房屋只有部份受損,也是不會構成。

  參考刑法第173條第2項規定,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74條第3項規定,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述自己之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按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謂「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第173 條、第174 條以外物品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不過,依刑法第175條第3項規定,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不小心失火沒有把房子給燒光光,但是裡面的物品等全燒了,甚至延燒到隔壁,就算都沒有把大家房子給燒燬,假設有造成「公共危險」之情形,還是有可能構成失火燒燬建築物等以外之物的罪,只刑責非常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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