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假期,大雄與阿呆一同在西門町逛街,路人大目仔看了他們一眼。大雄說看三小,大目仔還故意裝鬼臉,大雄就跟阿呆一起海扁大目仔,打得大目仔鼻青臉腫。大目仔事後要求他們賠償,在調解委員會談好久,大目仔要求賠償二十萬元,大雄只願賠三千八百元,阿呆只願賠七千四百元。雙方談不攏,大目仔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聽說今年5月間,刑法傷害罪有修改了:請問假如法院在今年5月以前或以後判決,有差別嗎?

  立法院在今年(108年)5月間修正部份刑法條文,其中傷害罪法定刑度提高了。原本傷害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但是立法者認為對於身體實害之處罰,基於傷害之態樣、手段、損害結果有很多種類,應給予法官比較多的量刑空間,可以依據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動機作較為妥適的量刑,此故,將法定刑度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傷害罪的罰金刑非常輕)。

  依據修正後的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法定刑度是三年以下,比較輕。似乎是5月以後判決對於大雄和阿呆好像比較不利。然而,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所以說,實際上是沒有差。因為新的傷害罪法定刑度比舊法高,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阿雄和阿呆是在元旦打大目仔,行為時是適用舊法,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但是請記住,現在打人就是適用比較重刑的新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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