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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確定沒債務只有遺產時,通常不用上法院跑特別的程序。但是,若被繼承人有債務時,到底要不要向法院聲辦程序啊?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因個人想法及個案情形不同,會有不同的決定方式。

  原則上,繼承人繼承遺產,關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是負有限的清償責任,講白了,就是賠完遺產就沒責任了。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可是,在實務上又因為被繼承人的債務情形不同,會有不同的狀況,也會造成繼承人的擔心。

  也就是說,在某些情形,如認為被繼承人有債務,也許債務不明或龐雜,但遺產又大於債務時,可能會選擇一種應繼遺產的清算方式,那就是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就繼承人之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則全體繼承人視為已陳報,但若有辦理拋棄繼承之人則不包括在內。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第3項:「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之後,必須有踐行搜索債權人之公示催告程序。依民法第1157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第2項:「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前述公非催告目的,在於確認被繼承人的相關債務,以利繼承人將遺產公平的清償債務,且避免發生繼承人任意清償債務,造成損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狀況。因此,依民法第1158條規定:「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公示催告期滿後,再依一定的流程及計算,用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或是完成遺囑贈與之交付。

  未報明並為繼承人所不知之債權,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關於未開具遺產清冊而又存在被繼承人債務,要注意民法第1162-1條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所謂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再則,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基本上,目前法律規定,繼承是以遺產為限來負責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算是限定繼承的一種。在某些情形,已確認沒有遺產卻有債務,或是債務遠大於遺產的情形,可能就會選擇拋棄繼承了。還有一種情形,不太確定被繼承人債務內容,或是覺得不向法院辦理繼承,可能擔心以後會出問題,這時就可選擇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方式了。差別在於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會取得法院的核備函,萬一發生遭被繼承人債權人追債務,有了該核備函可免除上法院被訴訟的機會。當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對繼承人而言也較有保障,因為經過一段清算被繼承人債務的流程,也較不容易引起其後的訟爭,但是程序是較繁雜費時的。要選擇何種方式辦理,還是要依個案適合情形來辦理,沒有說哪種方式是正確或一定適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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