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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有一家中醫診所被檢舉徵才「長期晚班人員、兼行政人員」一名限女性,結果遭市政府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三十萬元。診所不服提出訴訟,第一審判決診所敗訴,診所一定很無奈,這件還可以上訴。

  事實上,這件廣告文字內容並沒有寫『限女性』,只是應徵者打電託到診所時,診所人員回覆的講法,被當作徵才的內容。這樣也有事,各診所、小麵攤、路邊攤、早餐店、咖啡簡餐店、飲料店........徵人時,千萬要注意啊!賺的都來不及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事實上這件裁罰,有蠻多問題點。一開始,中醫診所遭民眾檢舉徵才「長期晚班人員、兼行政人員」1名限女性,市政府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但是認為其不諳法令且屬微小商號,經審酌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後,減輕處罰至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中醫診所當然不服,繼續提出救濟,竟然愈救濟罰得愈重,這是那門子法律啊?當然,法律人都會有自一套「符合規定」的說詞,只是這樣對嗎?

  中醫診所主要抗辯,表示於診所門口張貼廣告,並請「就業服務站」代為刊登徵才廣告,徵求「長期晚班人員」,兩廣告內容皆無限制求職者性別之字眼,並未發生對求職者有性別歧視及差別待遇之結果,實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此外,雖有男性求職者登門應徵,當時之櫃台小姐自行以其自身之經驗告以女性較適宜,但此非診所授意。

  然而,法院認為診所陳稱櫃台人員為其所屬員工,負責診所內相關行政事務,其中包含對求職者針對診所之招募職缺條件負有徵選條件解釋之責,申訴人依診所徵才招募廣告所留通聯電話洽詢招募職缺資訊,皆由櫃檯人員受理接洽並代為回復,已視為代表雇主處理有關事務之人,且診所於訪談記錄自承「診所會告知應徵者女性較為適合」,故無論診所聘僱員工受何人所為意思表示,皆視同雇主行為,且基於職務關係或代理權限範圍內對外所為之意思表示,雇主本應負指揮監督之責,況若無雇主授意,員工豈敢自行決定,故認診所為表示所屬從事業務員工告知求職者女性較為合適等語無法代表診所,主張不可採。

  第一審判決最後寫了這段話:「本院認立法院應善體民心,針對微小商號另定較輕之罰則,本件雖處以最低罰鍰30萬元卻是一般微小商號難以承受之重,又法律之可貴在於能藉條文改變人民的行為,倘法律沒辦 法改變民眾的行為,只是讓人民刻意將真意隱藏不表達,而真意流露者反而受罰,此種法律教導人民隱藏真意,學習虛偽,真的是人民所要的嗎?徵才在於雙方合意,法律強制徵才者不得將其內心所需要的條件公布,難道就會讓不合資格者因此找到工作嗎?立法者是否可思考訂立更周詳,罰責更合理且合情的法律,將是人民之幸。」

  法官判人家輸,講了這段話。嗯,就醬子了,不服上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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