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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假設敦倫之際,男的拿了手機拍了女的愉悅的表情,這有事嗎?

  新聞案例報導,劉姓男子與A小姐相約至碧潭看夜景談心事,氣氛好景色佳,越來越曖昧,一時興起,天雷勾動地火,二人就跑去滾床單,未料劉男趁著A小姐幫他口交時,用手機偷拍她的臉部表情,但因動作太大,A小姐剛好抬頭看見手機鏡頭竟對著自己,嚇到立刻停口,將手機拿來看,發現自己成為劇中人,氣得興致全失,提告妨害秘密。

  劉先生無故用照相或錄影方式,沒經過A小姐同意,而竊錄她在口交的非公開行為,是有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這個案件,後來雙方達成和解,劉先生支付和解金消災了事。A小姐撤回刑事告訴,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結束這奇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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