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與綠地

  一直拿手機拍人家,發生爭執,旁人勸說「不要跟神經病吵架啦!」法官會判有罪嗎?

  新聞報導指出,一名駱姓女子參加祖母的告別式,卻持手機拍攝彭姓表妹一家人,而爆發衝突,彭女的弟弟出面勸架,說了:「不要跟神經病吵架啦」。駱女不滿,提告彭女弟弟妨害名譽告訴,檢察官還真的以被告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起訴了被告。不過,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第二審法院也判決無罪。公然侮辱罪,還真是應該廢了!對於這種案件,檢察官起不起訴都為難,最後還不是判無罪!

  雖然告訴人主張,與被告姊姊發生口角前,僅有手持行動電話錄影之行為,並無其他異常舉動,告訴人也無任何精神病症狀,何以需要遭被告評論為精神不正常之「神經病」?還說,當時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者為被告姊姊,受到情緒刺激者也是被告姊姊,被告僅為旁觀者,也無參與爭執,被告突然加入以「神經病」指稱告訴人,其所為並非客觀評論,而係對告訴人抽象謾罵、貶損,有凸顯自己與其姊姊人格高於告訴人之意,使在場親友或路過之旁人對告訴人產生不利之評價。

  但是,告訴人這樣講有道理嗎?

  法院是這麼說的:被告所言,固有指涉告訴人為「神經病」之意,但揆其緣由,無非係因告訴人未能尊重被告及姊姊等人,即逕行刻意拍攝,而且經被告姊姊制止後,仍語帶挑釁而執意繼續拍攝,故被告見狀口出上揭「神經病」之粗鄙言詞,無非係連結到告訴人前開令人不悅且不聽制止之舉動,自屬針對告訴人之舉動所為之意見表述,其為此表意堪認尚在情理之內,而非流於情緒性、人身攻擊之批評或謾罵,其言詞縱令告訴人感到不快或認名譽受損,亦無法遽認被告即有公然侮辱之故意。

  幹麻一直拍人家,有尊重人家嗎?還去提告,有時侯真不知道該說什麼才好,刑罰不是用來處理這種鳥毛小事。啊,不會去提告民事求償嗎?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