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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往曾有新聞案例,男子在離婚之後幾個月,偶然在前妻的臉書發現,前妻和再婚後的丈夫居然已經有一個女兒了!推算可能懷孕的時間,應該是在自己與前妻婚姻關係仍存續的期間,因此一狀把兩人告到地檢署。

  通姦罪雖然是告訴乃論,但告訴期間,仍需從男子「知悉」的時間開始起算,而新聞中的男子因為是在離婚之後才得知,所以仍然可以提出合法告訴。經審閱相關事證後,地檢署認為再婚之後的丈夫和男子的前妻發生性關係的時候,應該不知道前妻有婚姻在身,但就前妻的部分,認為她明知自己是有夫之婦,卻還與配偶以外之人為性行為,所以最後仍依照刑法第239條將她起訴。而這則案件,也就成了離婚後,還能告通姦的案例。

  在婚姻存續中,配偶之間互相負忠貞義務,如果是到雙方離婚後,才發現在婚姻過程中,對方有出軌的事實,仍舊可以提出通姦的告訴。

  當然,就刑法通姦罪的存在,一直都有許多存廢的爭議,例如日本、韓國都沒有類似規定了,可是現在的台灣,該條至今仍屬於有效之法律,在真的被廢止、或是遭大法官認定違憲之前,仍然有拘束人民的效力,奉勸大家還是要謹慎再謹慎。

 

以下為本文參考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45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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