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事務所圖庫_190708_0536.jpg

  近日有網友私訊,表示他的父親在其幼小時沾染賭博惡習,敗光家產後隨即離家出走,對其母女不聞不問,在他母親身兼數職後,終於扶養他們成年。但是三十年過去,他的父親因貧病交加,想起還有女兒,返家要求他扶養,實在無法接受,可以拒絕給付扶養費嗎?

  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一規定,如受扶養權利者有以下狀況,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曾有類似上開案件的判決,年輕時染賭博惡習敗光家產,與妻子離婚後因罹癌又患肺結核而流落街頭,其向兩個女兒提告索取扶養費。女兒表示,自幼時父親不僅從未養育過我們,還會家暴。法院審理時,前妻表示他每每賭輸了才回家要錢,要不到錢就暴力相向,離婚時女兒僅六七歲,其含辛茹苦將女兒拉拔長大,女兒亦表示,幼時經常目睹父親在家中胡鬧、向母親討錢,從未帶他們出去玩過。法官認為男子好賭成性、家暴、失業,離婚後未盡扶養之責,裁定免除兩個女兒對其扶養義務。

  實務上免除孩子對於父母扶養義務的,幾乎都是孩子自幼時父母就無照顧、養育過,在他們最需要愛與陪伴的童年及青少年時期,父母是缺席的,這不僅讓他們年少時期的路更崎嶇難行,也造成了他們心中永遠的遺憾,自然屬於情節重大,可免除扶養義務。

  有句眾所皆知的名言:蓋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有不慈而子不可以不孝。在現代社會的法律之下,可未必行得通!奉勸大家,為人父母,還是需盡父母職責,切勿如同上開案例,在未盡照顧扶養的前提下,卻又在年老之際,要求子女扶養,這就不是法律允許的狀況了。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