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的陽光

  最近有位民眾諮詢,表示他因為負有債務,但目前已經屆臨退休,擔心將來退休金會遭到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沒有餘款能夠渡過下半輩子,為了這件事,該民眾很是憂心!

  其實這個問題,應該包括退休金以及保險年金給付,我們分別以「勞工」和「公務人員」二個身分來說明。

  關於勞工退休金部分,在勞工退休金條例中有相當明確的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另外,在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從上面規定可以知道,勞工無論是請領退休金或是勞工保險給付時,都可以依照上開規定開立專戶,之後將退休金或是年金給付存入該專戶內,如此專戶內的存款,是不可以被強制執行扣押的。

  而公務人員退休金的部分,也有相同的規定,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與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幾乎相同,都是規定得開設專戶,專戶內存款不可以扣押。但是在公教人員保險法中,有關公務人員保險給付部分,卻與勞工保險條例有些許不一樣的規定。公教人員保險法在第37條前段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是該條例中並沒有規定得開立專戶、專戶內存款不得扣押的規定。也就是說,雖然債權人不能去扣押公教人員的保險給付,但是只要該筆給付存入退休(職)公教人員的銀行帳戶後,就只是一般的存款而已,是沒有不得扣押的保護規定的!

  在105年時曾有立委提案要修正法規,讓公教人員比照勞工保險規定,也有「專戶」可以領取存入保險給付,避免保險給付遭強制執行的情況發生,但目前相關法規仍未修正,在修法完成之前,對於自己的退休權益一定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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