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兒特寫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實務上對於「通姦」事實的認定,要有「交媾」的證據才會成立要件,什麼是交媾?自己去查字典。否則就算許多案例,一般社會觀念看起來在性行為,但有可能只是在「摸來摸去或親來親去或吃來吃去」,還沒有在作愛啦!

   最近,又有一醫師娘抓姦的無罪的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某醫師娘查覺某女病患與其醫師先生走得很近及關係曖昧。有一天,醫師娘在自家診所醫師休息室聽見可疑「摩擦」聲(註:是肉與肉之間的擦擦聲嗎?),表示發現醫師丈夫與女病患下半身赤祼動來動去,趕緊呼叫女兒幫忙來抓姦。後來,拍下影像及現場拾起可疑毛髮當作證據,提告通姦罪。

   不過,被告二人否認有通姦行為,醫師大人辯稱是病患看診時他剛好上完廁所,褲子還沒穿好,太太就跑進來了,檢察官不相信,還是起訴二人涉嫌通姦罪。然而,第一審法院認為影像中未見交媾行為,也未採到被告的體液或毛髮之DNA,依現存證據,只能認定二人衣衫不整同處一室而已,也許只是愛撫,不一定是在性器官的結合啊!也就是說,在刑法上就算有逾越男女分際關係,只是道德上的問題,如果要達到刑事認定通姦無合理懷疑有罪的程度,還是要有明確的證據,因此判決男醫師與女病患通姦不成立,本案仍可上訴。

   多數刑法學者主張廢除通姦罪,立法者因為台灣人民對於廢除通姦罪尚無共識,所以未能廢除該罪。司法者很無奈仍然要處理類似的家務事,許多人認為不少法院判決很奇怪,事實上不是判決很奇怪,法律要件如此規定,法官就只能這樣判啊!正確來說,是這個罪的存在很奇怪,不能用刑法處理的罪,為何還是堅持存在這個罪?因此,通姦罪的司法案件,經常變成新聞製造機,除了給大家看了莞爾一笑之外,還有多少的教育或刑罰的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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