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男女朋友或夫妻睡覺時,偷拍另一人睡姿,構成犯罪嗎?

  新聞報導,最近有一件前男友拍前女友睡眠相片被告偷拍的案件,值得情人們注意。

  起訴書指出,被告A先生與告訴人B小姐原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到東部旅行住在民宿,A先生趁B小姐睡覺時,竊錄其睡眠之非公開活動,認涉犯妨害秘密罪。A先生則表示,當時在民宿睡覺時,突然被女友擠下床,他覺得很好笑,隨手拍了一張女友睡覺照片,女友起床看到照片也呵呵笑,沒想到兩人分手後,突遭控偷拍,他主張告訴人分手後吵架才來提告,是故意找碴。

  第一審法院認為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始為非公開的活動。此故,第一審法院認為當時雙方同住民宿,法官綜合判斷後,認被告當時在投宿之共同區域內,雖有拍攝告訴人睡眠活動照片之行為,但被告主觀上應係認為屬一般家居活動,非屬公開活動,再則,並無該等活動係屬告訴人隱私或秘密之認識,是無妨害秘密之犯意,因此判決無罪。

  第二審法院則相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理由,認為構成妨害秘密行為,然而,卻認為這種偷拍行為就像是偷人家一張紙類似行為,違法性太小了而判決無罪。亦即,第二審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還是構成妨害秘密,只不過認為不具刑事可罰之實質違法性而判決無罪。第二審法院同意檢察官關於「非公開之活動」的講法,不因是否為男女朋友或同居之家人之居家活動而有所不同。

  第二審法院反駁第一審法院的說法,認為若情侶投宿民宿雙人房,抑或夫妻同居之客廳、房間,因情侶或夫妻之親密關係,而一方在民宿、住家之共用區域更衣、唱歌、甚至從事接吻、愛撫、性行為,只要一方未利用該環境之設施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提醒當時亦可共同使用該共用區域之他方認識其正從事隱密活動,他方均可以本其立場而自行認定該活動非隱私或秘密為由而未經一方同意任意拍攝、錄影,應非可採。總之,第二審法院的觀點認為,個人在民宿內的睡眠活動,對於其他人來說就是非公開之活動,非常寬鬆的認定非公開活動的定義。

  最終,第二審法院認為,該拍攝之睡覺之影像,就告訴人身體部分而言,僅有其頭髮、左耳、左手掌及左臂一小部分露於所蓋之棉被之外,被告僅將該影像圖檔存於自己之平版電腦內,並無其他類如持以向他人炫耀之舉動,更無所謂散布、播送或販賣等另可構成犯罪之行為,就該影像之竊拍,亦不能認被告有何卑劣之動機,復衡以被告與告訴人當時係男女朋友關係,且於被告行為時係同處一室,第二審法院認被告此一無故竊錄行為所侵害之告訴人隱私法益及其行為態樣均極為輕微(仍有侵害告訴人隱私法益,僅其侵害程度極為輕微)。雖該當犯罪構成要件,但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難認有科刑罰必要,認為無實質違法性,乃判決無罪。

  第二審法院說人在房間內睡覺乃明顯之非公開活動,應屬一般社會常識,未得被拍攝者事前同意,像是本案私自拍攝之行為,足認有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之犯罪故意。事實上,關於家人或情人們在同一房間內的活動,彼此是否均互相認知為「非公開活動」,相信是有爭議的。因為對於另一伴來說,究竟如何認定公開或非公開,絕對不是像第二審判決所講得那麼簡單認定。更何況,家人們難道都要用這種觀點來看待隱私的期待嗎?相信是值得討論的。

  下次偷偷拍攝情人美麗的背影,請可要小心一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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