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圖庫_190416_0433.jpg

  若買賣發生糾紛,到賣方的官網或粉絲頁留言負評,是否會有法律上誹謗名譽或商譽的問題呢?

  最近有一新聞案例,鍾先生向黃先生經營的冷凍餐飲設備公司購買冷凍櫃時發生消費糾紛,鍾先生將糾紛過程PO文在賣方公司臉書粉絲專頁及留下一顆星負評,遭提告加重誹謗罪。然而,檢察官認為買方發表的內容,只是闡述雙方交易過程,沒有虛偽捏造事實,縱使用字遣詞會讓賣方感到不悅,仍然是在表達意見的範疇內,不構成加重誹謗要件,給予不起訴處分。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此外,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在前述案例,被告所發表的內容是闡述雙方交易過程,沒有虛偽捏造事實,所以檢察官認為不構成加重誹謗。此案中,被告欲購買冷凍櫃,但與賣方發生糾紛而交易未完成。買家坦承在賣方公司臉書粉絲頁PO出雙方糾紛過程並給予一顆星評價,否認是惡意誹謗,抗辯單純交易過程PO及發表皆事實。檢察官認為針對交易過程所發表的意見,就算讓人感到不快,仍屬意見評論範圍,受言論自由所保障。

  實務上,應注意類似案例,善意發表言論才會被認為屬言論自由範圍而不予訴追,假若因為氣憤或情緒上原因,而擅自再加油添醋或無中生有一些事實,或是評論的內容超出一般常理等,都有可能被認為非善意發表言論。在給予賣方或店家負評等,千萬要注意,應基於客觀的事實為基礎而為合理評論,才不容易出問題,否則還是有可能被提告成立誹謗罪。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