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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我國訂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向檢察署犯罪被害人審查委員會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特別要注意,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時效問題。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6 條規定,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就不能申請了。

  考量犯罪被害人由於犯罪行為人不明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無資力賠償其損害等因素,未能迅速獲得應有之賠償,致生活陷於困境,衍生社會治安問題,所以有國家補償制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6條明定「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2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5年」之申請補償期間,該條所稱「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係指自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知有犯罪被害死亡或受重傷時起算,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無須知悉孰為犯罪行為人,亦無須待犯罪行為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始得申請,此係為使補償事件早日確定,並避免有關資料滅失或因時日之經過而不能或難以為補償之決定,故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自應於法定期間內為之。

  例如:某人102年駕車停紅燈遭後方計程車撞上,導致嚴重受傷。105年才向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補償,如此申請補償會遭駁回,就算提出行政訴訟救濟,高等行政法院也可能會認為已超過2年申請時效,而判決敗訴。另一案例也是如此,被害人於98年騎乘機車與第三人發生車禍,因而受重傷,102年才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申請補償金,提出行政訴訟後,行政法院也認為本件已逾申請之2年時效期間,判決敗訴。

  對於重大傷亡或性侵犯罪之被害人及家屬們,務必要知道的法律常識:「知道有犯罪被害之事實,二年內要去申請補償」,不管是否知悉犯罪行為人都一樣。不懂法律的人,常常等到犯罪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再來申請補償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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