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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107年10月間),立法委員詢問關於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數字貨幣首次公開募資或首次代幣發行)是否為有價證券的問題?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表示,ICO發行若涉及有價證券或股權,金管會將研議訂定相關辦法。其次,立委詢問ICO所發行的虛擬通貨,是否屬於有價證券?其表示要看已發行的虛擬貨幣本身,是否具有流通性或是投資性,藉此構成有價證券。其進一步認為,因虛擬通貨與ICO是不一樣的概念,而ICO是否涉及有價證券的投資性及流通性,即投資人持有後,藉由第三人的努力來獲取利潤。另則,必須看是否有流通性,例如:許多「點數」也是一種代幣(token),但沒有流通性。之後,金管會將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加以規範及定義。

  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金管會108年7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即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依前述金管會最新令函,關於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
(一) 出資人出資。
(二) 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三) 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四) 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依此金管會核定命令,讓虛擬通貨的有價證券有了較明確的定義。台灣關於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STO),將陸續有相關規範,投資人應瞭解相關法令的頒定修改,才能保障權益,不致於傻傻地被投資專家給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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