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侵害他人名譽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涉及故意,還有刑責,理論上,這些都應該限於「公然」的情形,如果是私下罵人,罵得在難聽,既然不是「公然」,原則上無所謂損害名譽的可能。但是,最近卻有一則判決指出,有公司員工為了抱怨主管,私下設了一個LINE群,在裡面大吐苦水,嗣後遭主管發現,告上法院,卻要負擔民事賠償的案例。

  背景是這樣的,原告曾在某市某知名科技公司擔任主管,表示她任職期間有5個同部門下屬及另3名公司同仁,忌妒她的領導管理受上級重用,私下開設「反惡勢力入侵」LINE群組,還拉7名外人進入,在上班時間不時以難聽字眼謾罵、抹黑她,用字遣詞極為不堪,還流傳到其他單位。內容詞語包含「瘋婆」、「妖婆」、「把研發經費挪用當出差費」、「根本詐騙集團首腦」、「瘋人院跑出來的」、「她好像皇帝身邊的宦官」,所以原告就此提告民事訴訟,請求賠償115萬元。法官最後雖然沒全部照准,卻實實在在認定被告有責任,得賠32萬元。

  被告雖抗辯系爭群組非屬公開,未對原告有侵權行為,然而法院認為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假使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就足當之。

  白話來說,就算你在群組裡面講,只要第三人知道,法官就可以認定有損害名譽權的行為了。當然,這個第三人就本案來說,不只有LINE群裡面的人,據說是整個企業裡面的該廠區的其他單位、其他縣市的廠區,都聽到此一訊息,所以法官認為就名譽權應該是有影響的。而且,雖然被告抗辯這是可受公評之事得合理評論,但法官說評論是可以,但不能漫無邊際的謾罵,最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總計被告8個人各該賠償原告2萬到5萬元不等的金額。雖然是第一審判決,還可以上訴,罵人時還是要注意一下。

  大家就算覺得LINE群私密,但涉及別人名譽權之事,還是得要小心,暢所欲言,被提告求償,就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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