慵懶的阿狗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未滿20歲子女得列為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今年108年報稅的免稅額是8萬8千元。

  離婚或分居時,常見夫妻重複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原則上,應由夫妻協議看是那一方來申報。協議不成時,就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依據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實際扶養」要如何認定呢?支付子女生活費的人,就一定是實際扶養者嗎?

  與子女同住之一方,負責子女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照顧,才是實際扶養者。就算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費用之一方,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及實際教養之事實,國稅局不見得會認定是實際扶養者。所謂「扶養」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如果只是單純提供生活費用,稅務機關不一定依此認定符合實際扶養的要件。假使說,雙方提出之扶養事實證據相當,國稅局還是無法論斷何方為實際扶養人,會依與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同居或共同生活之人為認定原則。

試舉一實務案例說明:

  A、B離婚夫妻未能協議而重複申報,國稅局復查時,A提示轉帳紀錄,證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由其提供,主張子女由其扶養。不過,B提示戶籍謄本、國小學雜費繳費單、家庭聯絡簿、醫藥費單據及保險費繳納證明單影本等,證明與該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國稅局認定應由B列報子女扶養免稅額,剔除A列報其子女之免稅額。

夫妻離婚或分居後,應由雙方協議那一方申報子女免稅額。協議不成時,不見得歸屬於單純支付子女生活費之一方,應由實際扶養子女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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