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4/18下午13時左右在花蓮縣秀林鄉發生規模6.1地震,台北市最大震度4級,除造成長安東路2段77號大樓7樓梁柱斷裂,下午4點10分法務部與中華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中間的巷道,一棵巨大的榕樹疑因地震緣故突然傾倒,壓到停在停車格內的白色休旅車,因樹身巨大,車輛完全無法移動,車主取車時直傻眼,這隨便停個車,都能被路樹給砸了,恐怕這運氣都可以去買個樂透了!
台灣位在地震活躍區環太平洋火山帶中,地震發生對民眾來說可能是稀鬆平常、不足為奇的事,但是車輛正常停在停車格內,卻被路樹或招牌給砸毀了,這難道就只能自認倒楣嗎?天災造成的損失,到底能不能申請國賠?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據「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安全島、行道樹等屬於市區道路之附屬工程,有關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則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分別定之。也就是說行道樹管理維護的主管機關是由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負責(通常是工務局),主管機關需負責或委託廠商進行有關行道樹栽種、移植、修剪、整枝、除草、補植、澆水、施肥、防颱、病蟲害防治等作業。
當然,行道樹會傾倒有可能是本身生長原因(生病、枯萎),也有可能是天災所造成(強風、地震)。不是只要行道樹壓壞車輛就一律可以申請國賠的。
通常來說,如果主管機關對於上面所說修剪、防颱、病蟲害防治等作業未有完善的管理、維護,結果也因此造成行道樹傾倒而損害人民生命、財產,那就有國家賠償的可能。但是,如果是單純天災所造成,那就是所謂「不可抗力」的情形。也就是說當主管機關已經在管理養護上善盡了他的責任義務,例如平常定期修剪樹枝避免枝幹突生,對病蟲害枯枝予以移除,設立圍欄、警告標示避免枝幹斷落導致意外,於雨季來臨前做好防颱、防汛等工作,結果還是無法避免的讓行道樹因強風或地震而傾倒或斷落,以致造成民眾損失,這種情形是無法苛責於主管機關或負責人員而去要求賠償的。
其實,為了減少類似的損害,車主可以在投保時替愛車購置洪水、颱風等保險。另外,在停車時,也要注意停車周遭環境,避免把愛車停放在周圍有招牌等容易掉落物品的地方。遇到颱風或雨季來臨,不要將車輛停放在公園、行道樹周邊,或是堤防外等低窪易積水的地方。以免真的發生天災損失求助無門,可能就真的得去買樂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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