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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有輛客運公司駕駛,因為超車而對前方車輛連續鳴按三聲喇叭,導致一名騎士回頭查看時自撞身亡,遭檢察官起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起訴事實認為,客運駕駛為了超過前方騎車的被害人,連續短急鳴按3聲喇叭,而機車騎士聽見客運喇叭聲音後立刻回頭查看,但不料機車路線因此偏離車道,最後撞上右側工地圍籬摔車倒地,送醫不治。駕駛向檢方供稱當初為了超車連續、短促按了3次喇叭,並主張按喇叭與機車之摔車沒有關聯,車禍是騎士自己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自摔。

  不過,檢察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超車時,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因此,認為儘管機車騎士未注意前方路況而導致自撞圍籬死亡,然而喇叭聲讓被害人有分心可能,駕駛連按了三聲喇叭,違反前述規定,認定有所疏失,按喇叭與被害人死亡有因果關係。其次,事故鑑定報告認為駕駛有過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然而,起訴書考量駕駛非肇事主因,及積極提出和解、犯後態度良好,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本件起訴至法院,後續會有相當的爭議,因為按二與三聲喇叭,會有天差地別嗎?本件沒有直接撞擊,而是被害人自摔死亡,其間會有不少爭議點。重點在於三部份,其一是被告的行為究竟是作為或是不作為?其二是被告按喇叭3聲,是否違反作為義務而構成過失?其三是被害人的自摔行為,與多一聲喇叭是否有因果關係?

  由此案例提醒我們,以後超車按喇叭,請注意:「最多只能連按2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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