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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健身風氣興起,造就相關產業十分競爭,健身中心更是一家一家的開,也因此健身中心的業務或教練更是積極拉客人入會。除了少數是以計次或計時的方式收費外,大多數的健身中心都是一次簽訂為期一年以上的合約,所以簽約前千萬要仔細看清楚,並注意以下的幾個重點!若因一時沒想清楚就在教練或業務的三寸不爛之舌推銷之下簽約,事後仔細想想就反悔了,處理上就會比較麻煩了。

  一、有沒有給審閱期?
最一開始,在還沒簽約時,按照行政院公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3天,因此消費者在拿到契約後應把握審閱期間,不要當場就在業務的催促下簽約,因為在簽訂契約後若有爭議,法院實務上還是多以已簽訂之契約內容為準。

  二、什麼情況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一)契約始期尚未屆至:
例如消費者與健身中心簽訂之契約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那在108年1月1日前,因為契約始期尚未屆至,消費者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請求健身中心返還已繳納之全部費用。
(二)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第1項,契約簽訂後之七日內,若未曾使用過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亦可主張解除契約和返還全部已繳費用,且不須附任何理由。

  三、七日內已使用仍得解除的特例?
若是以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訂約,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契約。在契約後七日內,就算已使用健身業者之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仍然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來解除契約。
健身業鮮少以通訊交易,但「訪問買賣」則不無可能,其定義規定在消保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較常見的情況就是例如健身教練在路邊或至公司推銷、發放文宣並訂立契約,若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與健身中心締約,縱然簽訂契約後七日內有使用過器材或上過個人教練課程,仍可以依照消保法第19條解除契約。

  四、不想繼續健身了,退費怎麼算?
依照行政院公告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有規定兩種退費之計算方式:(一)扣除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之費用。(二)無法認定單月使用費時,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不超過退費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賠償所受損失。
舉例來說,假設前提為單月使用費是兩千元,因為一次簽一年的約而給予一年一萬二的優惠價,若在滿三個月時想要解約,此時的退費若依第一種方式計算,就是12000-2000x3=6000元,若依第二種方式計算,就是12000-3000=9000元,但第二種方式時,業者還可以另外請求不超過9000x20%=1800元的違約金賠償其損失。解約時之退費應採何種計算方式是以雙方簽訂之契約內容為準,但若契約未有規定時,就採最有利消費者之計算方式。

  總之,與健身中心簽訂一年以上的合約,合約金額往往動輒上萬元,倘若簽訂了又反悔,除了拿不回全額的退費外,業者也未必會按想像中的配合去處理相關解約退費事宜,過程可謂勞心勞力,造成許多困擾。因此在簽訂契約前就應該先看清楚合約,同時也想清楚自己是否真能堅持這麼久的運動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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