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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業單位發生了職業災害時,在司法單位或勞檢單位許可之前,應保持現場之狀態,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現場。因為職災可能牽涉到刑事責任(例如業務過失致傷/致死),所以現場就如同犯罪現場一樣,原則上除了急救受傷者以外,應該保持原樣供相關單位勘驗鑑定。

  姑且不論刻意破壞現場來湮滅相關證據的情形,有些事業單位會認為職災情形不是很嚴重,加上又有恢復工廠營運或工地工作的必要,在傷者送醫後就先行移動了現場以便繼續工作。不過,必須注意不得移動職災現場有法律明文的規定,並且雇主容易忽略的是,違反此規定有刑事責任,也就是必須負「移動破壞職業災害現場罪」的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4項規定:「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又同條第二項的災害,包含「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所以,死亡災害的嚴重性固然不用說,其他像是受傷人數在3人以上,或是僅有1人受傷但必須住院治療的程度,都屬於應該依法於8小時內通報的職災,自然在勞檢單位前往之前也必須維持現場狀態,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前述的規定有刑事責任處罰,也就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第41條第2項規定:「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也就是,如果在司法單位或勞檢機關同意前,就擅自移動或破壞了現場,該公司負責人和公司本身,都可能會有刑事責任。雖然這個規定是一年以下的輕罪,通常判決多會判得易科罰金的刑度為主(法人則處以罰金),但還是不要為了公司一時的方便就先移動到現場狀態,待勞檢人員許可後再恢復公司營運也不遲,避免後續可能產生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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