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物價的調漲,銀行發卡門檻降低,導致現代人習慣先享受後付款。然而,年輕人薪資不高,又欠缺理財規劃,往往積欠卡債無法清償,最後被強制執行扣薪。也有人是家庭遇到挫折困難,像前陣子有位年輕人幫家裡忙,卻開車不慎撞壞多輛超跑,面臨鉅額賠償,影響家中生計。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強制執行扣薪要滿足債權人債權,同時也得兼顧債務人生活的需要。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一般債務人遭到強制執行時,法院習慣上大多是直接以扣押薪資的1/3為計算標準,也就是法院在實務上推定薪資的2/3是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額度,然而這種習慣並未考量實際上債務人是否有共同生活的親屬需要負擔扶養的狀況,因此常發生債務人及家人的生活因而陷入困境的情形。基上情形,《強制執行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依增訂後之第122條第3項、第4項規定,「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修正後的規定,是將每人維持生活所必需費用之數額做一個確定(即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一點二倍),而且是隨著債務人扶養親屬人數及比例調整,也就是如果債務人有扶養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依據扶養的比例保留相對應的最低生活費。

  修法之前,不論薪資高低、不管有無扶養親屬往往一律扣薪1/3,造成部分所得較低之債務人,因1/3薪資扣押而造成生活無以為繼。而修法後,雖然保障了債務人跟家人最低生活所需,但將債務人所得薪資,除保留最低生活費的1.2倍外,不論多寡其餘全部扣押還給債權人,如此讓債務人變成均貧一族,有人認為這是變相在懲罰扶養人口少的高所得者,也有認為會讓債務人不願再去工作。但是不管如何,扣押還款金額多了,債務人債務清償完畢的時間又更近了。無債一身輕,相信也是債務人的希望!

附錄: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1、臺北市:16,580×1.2=19,896元
2、新北市:14,666×1.2=17,599元
3、桃園市:14,578×1.2=17,494元
4、臺中市:13,813×1.2=16,576元
5、臺南市:12,388×1.2=14,866元
6、高雄市:13,099×1.2=15,719元
7、金門縣、連江縣:11,135×1.2=13,362元
8、其他縣市:12,388×1.2=14,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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