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生育率低迷,生育的相關福利及規定也逐漸被受討論,究竟哪些法規針對育嬰假部分有相關規定呢?

  首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給予育嬰假,「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也就是說在子女滿三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多不得超過二年!

  然由於育嬰留職停薪的時間並不短,很多公司因為找不到合適的員工替補工作,衍生出不當資遣、未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等問題,如有上述問題產生,可能會有什麼樣的罰則呢?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第一項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如果雇主如無上開情事,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如雇主仍依上開規定資遣,須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未給付資遣費,將依同法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公司在育嬰假後資遣員工,需有性別平等法第17條第一項之事由才得資遣:「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除依法資遣外,尚需依法給予資遣費,如未給付資遣費,也依同法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生兒育女是相當辛苦階段,期望勞資雙方都能有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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