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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種罪很容易成立,犯罪者有時覺得很無奈,但也莫可奈何!這種罪叫違法使用個人資料的犯罪。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最常見的案例,是違反規定使用他人個資而被判刑。

  許多人可能不知道,只要能識別出一個人的資訊,都算是個資。由於網路的發達,社群媒體的普遍,不小心或故意使用他人個資的狀況也愈來也多。因此,違反個資法而構成犯罪的案例,明顯增加,試舉實務判決有罪案例,供予各界參酌,避免觸法:

一、利用買賣契約製作不動產投資分享與案例分享的PDF,因為買賣契約有他人的個資,予以公開是犯罪行為。當我們在分享資料時,若使用含有他人個資的契約檔案,要特別注意。

二、在「我是○○人」社團中,對特定多數人張貼「你是有前科的人;請自重!本人已報案提告中」。一遇糾紛隨意張貼含有他人個資的資料,像是職業駕駛執照,很容易出問題。

三、在公開網站張貼他人的全名及工作地點,不要以為只講人家的姓名及工作,就不會出問題,名字與工作可以加以識別此人,講人家名字與工作時,可要三思。

四、雙方分手後,在色情交友軟體及自己的臉書網頁上,張貼前女友身著內衣之照片,如此於分手後張貼前情人的私密照片,不出事才怪!

五、拿到勝訴判決後,太高興了,積極張貼並擲入他人信箱中,卻忘了判決上有人家的地址。

六、利用其職務之便,使用郵局之電腦設備,查詢他人的郵局帳號,這是典型的非法取得個資的犯罪行為。

七、痛恨小三,但也不能把小三車牌及照片公開啊!

八、將對方寄來之存證信函,公告予他人知道。

九、分手後,在網路上偽裝為前女友本人,說自己有從事援交並張貼電話、line。

十、利用訴訟中查詢到的對造資料,散布到社區給住戶知道。

十一、房東在租屋社團公開房客之資料,雖辯稱是為警惕其他房東,但無法證實公開房客個資有利於增進公共利益,認定有罪。

十二、傳統討債方式,高舉有債務人名字、地址、身份證字號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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