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與專車

  此次華航機師罷工,許多人指責工作性質屬於交通運輸業的機師,不應該說罷工就罷工、毫無預告,讓受到影響的乘客有受到突襲的感覺,甚至中華民國旅行公會亦發出聲明稿,強烈譴責本次機師罷工事件。

  然而,討論到罷工的合法性,本事務所早前已有文章詳細說明(延伸閱讀:黃狗契約與野貓罷工(下),http://sunrisetaipei.pixnet.net/blog/post/200653485 ),闡述罷工權對於勞工權益之爭取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亦對於在台灣罷工會遇到之限制加以整理、陳明;但這次機師罷工除了罷工之合法性有爭議外,也因造成許多人的不便而被質疑:在罷工對於勞工權益如此重要的同時,是否應該有所謂預告期,以期降低對第三人之影響?

  在台灣現行制度下,勞工合法行使罷工權,尚無明文要求有任何預告期的。實際上,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下,勞工欲取得合法罷工權即需要公會通過投票,勞團有認為已有預告的效果,若再硬性規定必須有預告期,罷工所欲達到逼迫雇主進行協商之力道和效果恐怕都會再打折扣。至於,有無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才能罷工,也不適用於每一行業,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3項:「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已有規定會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等勞工或工會不得罷工或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方可罷工,但若是大眾運輸事業,並不在此內。

  因此,在不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而僅僅是給人帶來「不方便」的罷工中,若要討論是否應有預告期,似乎就需在「第三人的不方便」和「罷工是否達到協商的訴求」做出權衡,此時倘能以為台灣勞工帶來更對等的勞資關係、更好的工作環境、更友善的就業條件為出發點,相信社會能夠達到更多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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