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與海

  新聞報導,有一名王姓婦人與父親因身體狀況不佳,去年3、4月前後共交付30萬5000元,請55歲何姓、40歲鄒姓女子找法師辦法會,但健康狀況還是沒改善,覺得受騙、怒控她稱作「師尊」的何女及鄒女詐欺,不過,何、鄒兩人稱確實有請法師連辦4天法會,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出,何、鄒既然有辦法會,難認王婦及父親健康狀況沒改善,就認為何、鄒兩人涉有詐欺,若是王婦認為收費太高,應屬民事糾紛、可循民事途徑解決,偵結予以兩人不起訴。

  一般有所謂的宗教詐欺,指的是利用民眾的迷信,宣稱宗教的效果,來騙財或騙色。「騙財」是否成立詐欺罪、「騙色」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等罪嫌,均有待商榷。我國憲法既然保障宗教的自由,某些「神通」事實,例如宋七力是否會分身,沒有客觀可檢驗的標準,科學的方式無法判斷真偽,這時候如果法官擅自判斷了,就會形同國家公權力以告訴人民某個宗教是真的或假的,這違反了國家公權力行使時所必須遵守的宗教中立原則。所以這類無法判斷的情形,則依「無罪推定原則」和「罪疑惟輕原則」,作出有利被告的認定。

  像是上述新聞的情形,相較於要求信眾捐款鉅額就會得到「保庇」的類型,明確許多。因為新聞所述王姓婦人所給的金錢,是用來籌辦法會的報酬,既然法會確實有按照約定辦理,那麼也就比較不會產生詐欺的問題。至於辦法會之後,所祈求的健康狀況有沒有改善,則屬於超自然力量的問題,根本不是法律所能置喙的。所以就像本件檢察官所說,花錢辦法會,如果事後覺得太貴,或覺得法會辦的不滿意,應該是民事糾紛,而沒有刑法詐欺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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