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累了

   近日南部有個老闆雇用了多名工讀生,在約定好時薪新台幣150元的情況下,卻用諸多理由扣除薪水,讓工讀生上班五個月後,沒拿到薪水外,竟反倒欠老闆兩萬元左右,堪稱荒唐。

  然而雇主訂立扣薪規則的現象,其實並不少見,上開案例僅是較為誇張之案例,有違法之嫌自不在話下,惟游走在違法邊緣的常見規則有例如:限制上廁所次數、若未達到業績即扣除未達之差距金額等,若遇上這樣的情形,究竟勞工能否就不合理的規則做申訴?依據甚麼理由做申訴?又該向何機關申訴?

  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工固然有可能因離職或違約等原因,造成雇主損害或得請求違約金,但基於上述「薪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並無直接要求勞工以薪水抵銷或逕行扣押薪水的權利,以避免雇主假藉各種名義,苛扣勞工薪水。

  然若是雇主依據勞基法第70條,將例如依遲到、曠職時間比例決定扣薪金額等規定,訂定於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且勞工亦在工作規則公開揭示後繼續提供勞務,實務見解認為此時該工作規則應屬勞動契約之一部份,因此在此種情形下,雇主依照工作規則中之獎懲制度扣薪就於法有據。

  但因為台灣雇主實際上將工作規則交由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多,常有工作規則內容不合理之現象。例如吃飯時間過短、上廁所次數一天僅能一次或扣薪之比例明顯不合理等,雇主仍不能以此主張扣錢,且勞工可以依照勞基法第71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或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主張工作規則無效。

  原則上雇主並不得恣意扣住勞工薪水,但若雇主已依法律規定訂定工作規則、勞工亦不為反對表示,在合理範圍內,雇主可依工作規則中之獎懲制度施行。當然,由於台灣雇主實施獎金制的情況常見,雖然雇主不可以扣薪水,但還是有可能會去扣績效獎金、扣年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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