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曾有雇主在徵才貼文中直接明列只接受特定1、2個星座,甚至會請信任的命理老師就求職者的星座、血型先算一算,明擺著以與工作表現無實質關聯的評斷標準作篩選,但苦於星座並不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中就業歧視的標準之列,是以求職者無法律得依據進行申訴,因星座或命理等因訴被刷掉的求職者只能默默接受。

  有鑑於上述情形,就業服務法第5條已在去年11月9號修正,並在同年11月30號正式生效,參照現行就業求職法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新增了不得以星座與血型做為考量標準。

  若有雇主違反上開規定,仍以星座、血型為錄用前提標準,求職者得向勞工局申訴,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5條:「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將可能被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雖然對於星座命理每個人相信的程度不一,有些人深信不疑、有些人則嗤之以鼻,但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列星座、血型為就業歧視的標準後,不論信或不信,都不得再以其為過濾求職者的評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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