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吐舌頭

  最近有新聞顯示,有幾家公司營運不善,接連發生員工遭資遣狀況,農曆年關將近,如果真的被資遣了,有哪些權利是可以請求的呢?

一、主張資遣不合法

  站在勞工的立場,如果資遣不合法的話,當然可以繼續做下去,要雇主給薪水。所以,雇主如果要資遣,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如員工有上述情況,則雇主可主張解除勞動契約。

二、有沒有預告期間

  又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之際,需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提前預告之。也有可能雇主直接發給預告期間的工資,就叫勞工這段期間不要來上班了,如果預告期間或預告期間都沒有,資遣就有可能違法。

三、謀職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如遭資遣,得於法規期限內請假,且雇主亦應給付當日工資。

四、資遣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所以被資遣後,一定要計算應請求之資遣費數額,此部分可至勞動部所提供「資遣費試算表」計算。

五、結清特休未休的工資

  在離職前,切勿結算自己所有的特休假,各公司給予的特休時間有所不同,可能是以曆年計算,也可能以周年計算,但不論何種方式計算,都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計算。

六、結清補休未休的工資

  在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一正式施行後,勞工針對延長工時及休息日加班之工時,係得自由選擇是否換為補休時數,所以遭資遣時,應確認尚未休假之時數是否皆依規定補發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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