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與行政大樓

  日前報載有位家住新北市中和「花園廣場社區」的劉姓男子,多次見到社區保全在警衛室中抽菸,因而多次向管委會反應,得到的回應竟是「只能勸導,無從管理」,劉姓男子不得已自行持手機錄影蒐證,竟反遭陳姓保全飆罵五字經、拿球棒打到腦震盪。但誇張的是,這名持球棒毆人的陳姓保全,竟沒有被馬上革職,反是在社區管委會的許可下又持續上班一個月,期間劉男連大門都不敢走,深怕會再遇到暴力事件,他為此嚴重失眠,還至醫院診斷有「廣泛性焦慮症」等症狀,成日活在社區恐怖保全的陰霾當中。

  大家都知道抽菸有害健康,其實二手菸對於人體的危害比抽菸更大。然而社區公寓大廈居住人員眾多,二手菸害造成之問題日漸頻繁,目前,住戶會遇到的社區內二手菸害問題,很多是鄰居在自家陽台或廁所內吸菸,而二手菸味透過大樓管線飄散到走廊、樓梯間、甚至是透過管線進到其他住戶的家中。那住戶到底能否在自己家中抽菸呢?哪些地方不能抽菸,又要如何避免遭受菸害?

  我國為了防制菸害在86年制訂「菸害防制法」,主要規範是以室內工作場所、交通工具及公共空間為主,98年修法時擴大禁菸場所,本件若將警衛室認定為「工作場所」,該警衛室內工作之警衛若達三人以上,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2款規定,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是全面禁止吸菸的。然而若問題出在住戶家中,目前針對私人住宅之菸害問題,菸害防制法並未有所規範,因此私人場所抽菸是處於沒法可管的情況。住戶遇到了,通常只能自我溝通,或是透過管理委員居中協調,但是實際上並無太大效果。甚至,就算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也無法受理,即使到場也只能做道德勸說,並沒有可依循之法律規定,可藉以強力制止或處罰。而如果要住戶自己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或是主張排除侵害,則必須要能證明身體健康確實因為遭受二手菸害而受有損害,而這類案件勝訴的機率其實並不高,因為舉證實在非常困難。

  然而社區管委會針對住家吸菸問題真的只能勸導而已嗎?其實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7條規定,「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因此如果社區能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做成禁止在社區特定場所吸菸(比如住家、廁所、陽台),甚至是社區全面禁止吸菸之決議,一旦決議通過載明於社區規約內,就有強制拘束力,所有的住戶都必須遵守。如果之後再有住戶違反此規約內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之規定,住戶或是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主管機關請求,主管機關應通知違規住戶限期改善,若屆期仍不改善,主管機關可對違規住戶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且可以連續處罰。

  所以,住戶如果希望改善居住環境品質,拒絕二手菸害,那麼,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得決議修改規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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