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有一名女大學生,因不滿放在宿舍冰箱內一瓶價值僅59元的優酪乳被偷喝,竟將飲料空瓶帶到派出所報案,要求警方依據空瓶上殘留跡證與5名室友的DNA比對,以揪出兇手。最後警方雖依照檢驗結果揪出「偷喝優酪乳」的女室友,並將女室友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但整起刑事DNA檢驗費用高達1萬8000元,基層警員大嘆根本是「大砲打小鳥」。究竟DNA檢驗是什麼?可以拒絕檢驗嗎?
  DNA全名為去氧核醣酸(Deoxyribonucleic Acid),是存在於所有生物細胞染色體上的遺傳因子,此遺傳因子之表現在任一生物個體均不完全相同。簡單來說,就是DNA是一個人體內非常奇妙的一筆資訊,就好像是一組隨身的身分證號碼或條碼,可以藉此輕易辨識身分。縱使犯案人再小心,也極有可能在犯罪現場留下DNA;一滴血、一根毛髮、煙頭殘留的唾液、衣服沾染的汗漬,都可能成為揭穿犯罪的有利證據,因此成為檢方偵辦犯罪事件的重大工具,堪稱「破案之王」。
  而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一、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三、刑法殺人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四、刑法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五、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六條至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之罪。六、刑法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之罪。
  竊盜罪並非上述規定中應強制採樣之範圍,因此警察機關原則上是不可以強制要求採樣的。然而,需注意的是,有時雖非強制性採樣之犯罪,但亦可以經當事人同意而實施。本案即是嫌犯在LINE群組中表態同意,雖然實際上在決定同意街上採樣與否,常因受群體的壓力影響,而同意採樣DNA。
  過去台灣也有不少大小刑案,警方破案關鍵幾乎都在於DNA比對,但每一次鑑識採樣至少3000元,因此這個鑑識方法卻也是最燒錢,通常警方都是在重大兇殺、性侵等刑事案件上才會使用,或者像是重大竊案超過100萬,使用DNA鑑識技術比對才會更有實質意義。但是在本案中,因為竊盜是屬於公訴罪,我國刑法並未對竊盜罪或相關之財產法益犯罪設有金額限制,亦未授權檢察官可以就被害金額微小案件直接不受理,因此,現行法仍有不少修改之必要,才可以在有效打擊犯罪之餘,不至於對於人權和其他公益造成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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