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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服務法於今年11月9日三讀通過,並於11月30日新法正式上路。其中對於各行業最相關的修法,莫過於新增第5條第2項第6款:「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7條:「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事。

  但上開條文為什麼對於各行各業有極大的影響呢?這就源於在過去徵才條件設定中,薪資這部分的往往會被以「面議」方式顯示於該公司徵才平台內,而求職者就無法於求職內容上了解薪資狀況,因此本次修法希望公司皆能公開資訊,讓求職者得於求職之際,即能了解本身之薪資概況,而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亦為雇主之責任!

  於11月30日新法上路後,確實有許多公司來不及更改職缺內容,因此先行下架職缺刊登,但也有部分公司,改以「面議(經常性薪資達4萬元或以上)」的方式來呈現,但就「經常性薪資」每家公司與每位求職者之觀念及定義皆不同,未免糾紛,建議各公司應依實際薪資刊登於相關網站上,又或者上級機關應針對「經常性薪資」做出定義,以免遭人檢舉,而被主管機關盯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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