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美麗的花

  最近有一則新聞報導指出,從事志工及資源回收工作的羅女士,騎腳踏車看到路旁椅子上有支手錶,以為主人丟棄而順手拿走。後來,失主林先生向警方報案,想起來是之前在路上與朋友聊天,洗手時將手錶放在椅子上忘了拿走,並表示該錶價值數萬元。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是羅女士拿走,將她通知到案,其承認拿走手錶,但以為該手錶在椅子上,指針不會動是沒人要的,才會拿走,雖表示願意將手錶歸還,希望得到原諒,警方仍依侵占罪函送法辦。

  實際上,若該手錶是遺失物的情況,原本拾得者還可以請求十分之一的報酬,若加以侵占,不僅不能請求報酬,還可能吃上侵占遺失物罪的官司。

  依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也就是說,撿到遺失物,要交給警察杯杯的。

  其次,依民法第805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第2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第3項:「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撿到東西,有請求十分之一報酬的權利。

  不過,在某些情形,撿到東西是不能請求報酬的。民法第8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例如在本件,撿到手錶的羅女士沒有將拾得物交給相關機關處理,因此是不得請求報酬的。

  最後應說明,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侵占遺失物的刑責雖然不重,然而一旦判刑的話,還是會留下不良的前科素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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