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在新聞渲染報導下,已經成為民眾心中惡獸名詞。輿論支持之下,立法院幾次修法,無論處罰刑度或行政罰鍰額度,從1990年代末期至今,有增無減,司法機關案件量也越來越多。酒駕若未造成他人損傷,有提出刑事責任違憲之觀點,只不過大法官不願意受理相關聲請案件,也未正面回答此問題,生怕不小心成為人民口中的「恐龍大法官」。

取締酒駕的績效,也是警察勤務的重中之重。講到績效,就容易產生過當的問題。日前有新聞報導,某位民眾牽機車去停車格,被路過員警要求酒測,即使牽行的時候,民眾沒有坐在機車上,更沒有發動機車,但仍被強制要求酒測,因為民眾拒絕而遭警方開拒測罰單,這樣合理合法嗎?或許員警懷疑民眾可能剛剛有騎車,只是看到員警才下車假裝牽行。實際上,未在第一時間證明民眾有騎乘或駕駛的情況下,對民眾牽行未發動的機車進行酒測,若非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恐怕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得臨檢或攔停的要件。

過往曾有法院認為,車輛駕駛人如果在車內睡覺,警察是不能強制對方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此理由很簡單,既然車輛沒有發動,無論車上的人喝了多少酒,靜止的車輛是不會對周邊民眾造成酒後駕車的危害。如果員警要取締民眾,應該依照法律規定,舉證民眾確實有「酒後駕駛」車輛的行為,不能看到一輛車和一個有酒味的人,就在腦中自行想像連結,認為成立酒駕刑責或是交通罰單。

  前述新聞案件中,執法單位主張就算在「牽車」,過往也有法院案件認為屬於「駕駛」行為而應加以處罰,並援引一則高等法院裁判,認為執法有理。其實,僅僅就「牽車」和「駕車」,在文義上就完全不一樣,更何況,前述法院裁判案例的背景事實,該騎士至少還是「坐」在機車上。但是,這則新聞中車主,卻是雙腳站在地上,雙手牽著機車,豈能比附援引?更不要說,處罰酒駕理由,乃因駕駛人酒醉陷入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加上動力交通工具的暴衝,容易造成用路人危險。反過來說,比起騎乘腳踏車,牽行機車的速度恐怕更慢,若連這樣都要處罰,實在沒有道理。當然,這裡僅單純討論牽行未發動機車的行為。關於酒後騎車看到警察而停下來牽車的行為,不能等同而語的。

社會對於安全的追求和事故的恐懼,讓輿論形成贊成執法擴大解釋,可以理解其背景。不過,臨檢攔停一個牽行機車的民眾,確實有所不妥,畢竟「牽車」與「駕車」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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