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溫馨照

  近來有兩國中生相約騎腳踏車出遊,於行經一處路口時,2人違規闖紅燈還逆向行駛,適有女騎士騎機車綠燈通行該處,見2人逆向而來,為免撞到2人趕緊閃避,卻失控自摔造成多處骨折、撞傷等,住院休養半年才能上班。女騎士事後控告2學生過失傷害,也對2人的家長求償計一百多萬元。法官根據事故鑑定報告,認定2國中生應負全部過失責任,學生家長是法定代理人,判決應連帶賠償150餘萬元。
  俗話說:「養不教,父之過。」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法律認為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思想、行為上很多時候都尚未完全成熟,因此在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這不只是父母的權利,也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所以,如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疏於管教,導致侵害他人的權利或觸犯刑罰,父母是要負法律上責任的。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利時,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除非能證明已經善盡監督責任仍無法防止發生,否則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除了因為侵權行為而需負擔民事責任外,如果未成年子女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行為,像是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攜帶刀械、吸食或施打迷幻物品等等,父母也是會受到處罰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也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很多時候未成年會犯罪,常常是因為在未成年階段父母並未做良好的示範,或是父母疏於管教所導致。「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作父母最大的希望!然而父母希望孩子成功,不希望孩子輸在起跑點上,除了從小送小孩去學習各樣才藝之外,其實更重要的是要約束、管教孩子,讓他成為一個成熟獨立的個體,否則就不是輸在起跑點上,而是輸在終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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