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去紀念館

  新聞報導指出,某林姓少年在一家居酒屋打工,並無機車駕照,老闆竟指示晚上十點多騎機車到中和烘爐地南山福德宮求「發財金」。後來,少年回程時與張男駕駛的汽車發生車禍死亡,少年母親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駕駛與老闆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事件,少年騎車前往福德宮求完發財金,隔日凌晨返回時,在某交叉口與前方張姓汽車駕駛發生撞擊,法院認為汽車駕駛貿然從路旁直接左切屬於重大違規,少年閃避不及而機車傾倒滑行撞擊汽車,腹內出血併肝臟撕裂傷、脾臟破裂,傷重不治。就此第一審民事賠償訴訟,法院認為15歲以上未滿16歲者算童工,晚間8點以後至隔日早上6點前不能工作,少年因老闆要求而在這段時間去求發財金,老闆就該次車禍也應負責。此故,扣除強制險部份,肇事者與老闆應共同賠償二百多萬元 。

  就此事件,法院認為老闆除了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也認為就該車禍民事賠償部份有所責任。法院判決認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483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亦為勞基法第44條、第48條所明定,被害少年15歲多,尚未滿16歲,不得要求於午後8時許至凌晨6時許工作,老闆卻要求被害人騎乘機車前往求取發財金,自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因此,老闆就本件車禍事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有僱用童工的老闆們,應注意不得使童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其次,相關工作時間亦有限制,違反相關勞基法關於童工的規定,而造成童工傷亡者,就算非屬工作事故,僱主仍可能因為違反保護童工的法律規範而應負擔賠償責任,不可不知。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