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件加盟店主張加盟契約不公平而訴訟之爭議案例。

  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前便利商店的林姓加盟商,指稱當初簽約加盟時,加盟業主隱瞞「最低建議訂貨量」、「商品銷進比」等規定,導致加盟二年多,共計報廢七十多萬元的貨品,浪費了許多食物。後來,不堪虧損而解約,乃提告加盟業主求償。

  某林小姐想創業而加盟某連鎖便利商店,但經營數個月左右,發現經營方式與簽約時講的有所不同。加盟業主要求訂購大量的商品,若賣不出去就要自行吸收,因此浪費許多食物。林小姐主張當初簽約時,沒告知最低的訂購量與銷進品,雖然試著溝通,盼能彈性進貨不要浪費,但加盟業主置之不理。雙方發生訟爭,公平會並介入處理。

  加盟業主表示造成商品或食物報廢原因多元,不能歸咎於過去契約未揭露銷進比資訊。然而,林女加盟商則認為簽約過程中,加盟業主沒有告知有「最低建議訂貨量」、「商品銷進比」等規定,事後要求降低進貨量,遭業主派人來店施壓,威脅將終止契約或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乃被迫依照內規大量訂貨,導致損失貨物報廢。業主抗辯商品銷進比或最低建議訂貨量,只是給加盟者訂貨參考,不具強制性或限制事項,目的在避免加盟者損失。

  不過,法院認為加盟商主張加盟業主簽約時未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商品銷進比」,影響對加盟可行性判斷。其次,公平會曾就此裁罰加盟業主罰緩,該部份業主行政訴訟敗訴確定。亦即,法院認為加盟業主確實未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乃依實際營運狀況,認定銷進比或最低建議訂貨量等原則有契約強制性,加盟商不能自行決定商品訂貨量,無法控制報廢損失金額及經營報酬多寡。法院認為業主沒有對加盟商善盡揭露資訊義務,及隱瞞重要交易資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此故,判決加盟業主應賠償加盟商報廢貨品損失共九十多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由此案例可知,在簽立加盟契約時,加盟業主就重要交易資訊有所隱瞞,是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被認定有違約的情形。於此建議,欲加盟連鎖商店時,應詢問加盟業者是否已經提供所有重要的交易資訊。還有,加盟前有任何疑問,一定要和加盟業者反應及討論,否則,事後發生契約爭議,就算再以訴訟解決爭議,還是會造成彼此之勞力時間成本的損失,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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