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上吹風

  上週還是令人歡喜的中秋團圓日,但卻陸續出現幾篇虐童的相關報導。日前有報導指出,有一名孩童遭生父手綁束帶綁在陽台上,不但餓到吃糞便,身上也傷痕累累,而該名孩童其身體成長及舉止與一般同齡孩童有極大差異,此消息一曝光隨即引起社會譁然。

  人人都知道父母親有教養、懲戒的權利,而此權利也被明文定於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中。但是何謂「必要範圍內的懲戒」?關於此部分法條並沒有詳細規定。

  誠如上開所言,雖然父母親有教養小孩的義務及懲戒的權利,但也不得過度使用,如果傷害到小孩的身體、危害到小孩的生命等方法,便是濫用權利的表現,而濫用的後果,如是在民事上可能會構成停止行使親權及賠償的結果;在刑事上則需負起傷害、妨害自由等刑責。另外近年來對於兒童的保障越發成熟,除一般民刑法規定外,另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維護相關兒童及少年的權益。

  虐待與懲戒存有灰色地帶,如果家長沒有掌握好懲戒的方法,則可能造成孩童身心皆受創的結果,孩童是國家的棟樑,雖然父母擁有教養及懲戒權,但仍應適當使用,切勿造成小孩的身心發展的缺憾,也避免自身的失當而引起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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