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等醫生

  法官審理案件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法官法第13條的規定。良心似乎很主觀,不過超然、獨立、公正就稍微有標準可以衡量。假若法官審理案件,對於當事人有偏頗或不公正之處,當事人就可以聲請法官不能再審理自己的案子,此乃所謂法官迴避。

  通常,主張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成千上萬的聲請案件中,法院會同意法官迴避的案件,可謂鳳毛麟角,法院幾乎多會認為當事人所說審理的法官偏頗乃是主觀臆測之詞而駁回當事人的聲請。

  最近,極為罕見的出現了一件法官被裁定迴避的案子。這個裁定的內容不多也不複雜,卻非常有時代性的意義。第一點,司法院網站原始公開的判決,隱匿被裁定迴避的法官姓名,引發譁然後,才予揭露。第二點,本案審理時開庭錄音,有中斷不完整的情形,此為裁定法官迴避的重要依據。第三點,被裁定迴避法官在法官論壇提出的解釋說明,道出了不少司法真相。

  本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法官迴避之民事裁定,大概是這樣子,某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由某受命法官審理,當事人主張在審理開庭過程,受命法官屢以「相對人已無財產,不要再告了」、「不要把法院當成討債的地方」等語及其他不當方式,要求撤回起訴而非促成兩造和解,認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法聲請法官迴避。法院最後認為,對於當事人主張該案審理法官有不當的言行,經調取本案訴訟相關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查核結果,雖然未發現受命法官有當事人主張之陳述內容,但是當時法庭錄音均有錄音中斷不完整之情形,查閱相關資料後,法院認為該部分庭訊過程並未錄音存證,比對相關資料互核相佐,認為聲請人主張受命法官有藉詞要其撤回起訴,因此認為受命法官就本案訴訟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裁定法官應予迴避。

  當事人主張法官審案偏頗,實務上,幾乎多以如下理由認為是當事人主觀臆測之詞,而予駁回。「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及27年抗字第304號判例意旨參照)。    
關於開庭之錄音,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該法官在開庭時,法庭錄音均有錄音中斷不完整之情形,當事人又主張法官偏頗,不正落人口實嗎?被裁定迴避的法官,解釋為什麼開庭不錄音?其以為勸諭和解的過程可以不錄音,並表示以後不敢關錄音了。

  實際上,不少法官在勸諭和解或特殊狀況時,確實會關掉錄音,然而人家卻沒有出事情,為何?人世間的事,還是離不開情理。被勸諭的雙方,若能感受到審理法官出於善意之態度,買賣不成仁義在,也就不會不上道的去檢舉法官開庭未全程錄音了。也就是說,法律操作依情合理,即令些許的偏斜,然無礙實體正義的實現,如何拿捏是分寸,不是敢與不敢的問題。

  此外,該法官是檢察官轉任,話鋒一轉,其謂此事發生在檢方,就一點都不害怕了,因為長官一定力挺到底,在院方似非如此,同事間都用放大鏡在檢視對方,連調查證據有沒有必要,都是別人說了算,打自己小孩給別人看,是最好平息眾怒的方法。

  其實,不管檢方或院方長官,力挺的一定是法律與道理,絕對不會是個人。裁定法官同事迴避,是要有相當的勇氣。若為維持同仁相處的和諧,就算過了裁定法官迴避的那條界線,還是駁回當事人的聲請,對得起良心及超然公正之職嗎?因此,被裁定迴避的法官,不應該抱怨同事是在打自己小孩給別人看。當法官不惜得罪同事,而為司法改革樹立典範,應贏得大家的敬重。若不想要再忍受人民對司法實務諸多垢病的批評,感謝同仁的砥礪,互相改進共同向前行,才是正確的心態。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516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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