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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雨連連,若是忘記帶傘出門,常常難逃淋成落湯雞的命運,但若是明明就帶了傘出門,卻被人順手牽「傘」,這時除了被淋的一身濕外,心中鐵定更不是滋味。
  新北市前日就有一婦人因為突然的大雨,便在路邊銀行的傘桶挑撿了一翻後,拿走了一支紅色的雨傘,後經被害人向警方報案並調閱監視器後,警方依竊盜罪函送法辦。但除了本案件以外,似乎也常有拿走雨傘的人辯稱只是「借用」,最後也獲得不起訴處分的案例,那麼其中的認定標準到底在哪裡呢?
  我國刑法第320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條文中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思就是出於將東西占為己有的目的,因此在當事人主張自己只是借用,而客觀上也並沒有看起來是要將物品據為己有的行為的情況下,就會比較難被判定有構成我國刑法中的竊盜罪,而僅僅只會被認定是我國並不處罰的「使用竊盜」。
  本案中的婦人雖然也主張自己是因為誤以為銀行前面放置的是愛心傘,才會拿取使用,但其挑撿一翻的行為,若要辯稱只是為了一時的擋雨功能,而沒有進一步據為己有的意圖,除了難以自圓其說外,似乎也無法為警方所採信,因此最終仍遭警方函送法辦。
  但無論如何,在下雨天時將他人的傘不告而取,其實不難預見將會給別人帶來很大的困擾,因此不論是出於借用還是真的想占為己有的心態,都不應該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造成別人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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