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選舉將至,許多候選人都準備大張旗鼓的上街宣傳,而在選舉活動進行的同時,也少不了參選人的文宣品及宣傳物品的發放,雖然常識上,如要不構成賄選,贈品以價值不超過30元為標準,這是已故前法務部部長陳定南所訂定的標準,但是否真的未達30元就絕對安全過關,而超過30元就絕對構成賄選呢?

  在實務上,30元雖然是檢察官起訴與否的一個依據,但實際上法官的判定卻不絕對與價格有關,還是要視贈送的宣傳物品是否有讓選民決定要投給誰或不投給誰的對價關係,抑或僅僅只是為加深對選舉人印象之宣傳品;現任檢察總長江惠民亦曾指出:「30元標準是提供檢方辦案的參考,並非超過30元就涉賄選,未達30元就沒事。」

  而所謂的「對價關係」,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刑事判例要旨:「…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可知除了候選人主觀上有讓選民為投票或不投票之意思表示外,選民也應有認知到候選人有跟其約定為投票或不投票之意思表示。

  因此,不論候選人所贈物品金額大小,都應該注意候選人是否有因而提出要將票投給他或不投給其他候選人之約定,以免觸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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