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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知道法律保留原則,也有人稱之為積極的依法行政,意思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話,行政機關不能夠限制人民的權利,而這裡所謂的人民,就算是國營企業也有適用,最近大法官就針對內政部的一個行政規則,做出了違憲的解釋,認為無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定期失效。

  解釋內容背景是這樣的,大法官說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費用,相關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之負擔問題,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呢?最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7年6月15日作成釋字第765號解釋。

  根據大法官的解釋意旨認為,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95年12月8日修正發布為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全數負擔。」於適用於需用土地人為地方自治團體之範圍內)無法律明確授權,逕就攸關需用土地人之財政自主權及具私法人地位之公營自來水事業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事項而為規範,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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