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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好朋友.JPG

  如果被告在判決確定之前的羈押期間,就已經是現行判決的期間時,被告可以申請假釋嗎?原則上是沒有辦法的。

  舉一個案例說明,新聞報導周泓旭涉嫌違反國安法,在民國10639日遭調查局約談時,人身自由遭拘束到今年58日屆滿12個月,與第二審所判決的刑期一樣的。高等法院就屆滿12個月的時間時,裁定停止羈押,釋放周泓旭,並裁定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不過卻要求他天下午5點以前要到轄區六張犁派出所報到。這是一個很特殊的案例。

  另外一個問題,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另依刑法第37-2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一日。也就是說,羈押的日數抵判決刑度的日度,就執行完畢啦!因此,都不用再關了,還須要假釋嗎?這種情形是比較少見的,因為一般而言,羈押期間是比判是的刑度的來的少的,在這種情形,才有可能假釋的。例如,羈押三年,而本案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這時因為只有抵刑期三期,還有九年要關,之前表現良好,就有可能假釋了。

  只是,依羈押日數計算,都關滿「刑期」了,為何還要限制住居呢?官方說法~~~~~因為還未判決確定啊!因為羈押只是停止啊!羈押沒有被撤銷啊!不過,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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