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邊的阿狗.JPG

  近年來,因為兩岸關係緊張,關於查察違反國家安全法的案件,較以往來得大張旗鼓,或許以此顯示政府查緝「共諜」的效率及重視。實際上,國家安全根本不可能那麼容易就受到影響,但是隨著時局狀態的改變,隨著解釋及適用法律的人的不同,就有不同的看法。只能說遇到類似案件時,只能自求多福了!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2-1條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再依同法第5-1條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實際上,這條罪也不是什麼重罪,但是冠上「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一語,經常是被抓後不認罪容易被收押,蠻特殊的一條罪。

  實務上,大部份被查辦的案例,罪疑唯無罪或應達無合理懷疑才論罪等原則,常被忽略;而在國家安全的框框下,經常是放大構成要件的解釋,多屬有罪收場。

  不過,最近有一個幸運的案例出現了。

  新聞報導指出,一家網路電子報高姓社長,幾年前被大陸軍警黨政機溝吸收,除在台發展組織,還利用採訪名義替大陸刺探總統蔡英文的就職演講稿等等。遭檢察官以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查辦,高先生遭指涉2015年間應上線曾某邀約赴澳門,與中共情報工作官員見面,接著在其經營的網路電子報刊登對方提供的新聞稿後,獲得美金2000元的報酬等。其次,高先生又應大陸要求多次以採訪名義,試圖欲在蔡英文就職前將就職演講稿弄到手,好傳給大陸完成任務。不過,高先生及共同被告均否認犯行,或稱自己雖曾是媒體人,也認識許多立法委員,但介紹給大陸的人都非軍公警職,也不是政府人員,只是幫忙打聽新疆獨立消息。或稱自己是退休牧師,主要是替大陸掌握地下教會活動的情況。或是不知對方真實身分,雖接受指令,雖接受指令,但從來沒有成功過。

  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被告三人均非軍公警職,工作與國家安全內容無關,其拉攏吸收的下線工作也同樣無涉國安,難認有影響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疑慮,尚無法以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既遂或未遂論罪。再其次,利用記者身分替大陸刺探總統蔡英文的就職演講稿,檢方也認為總統就職之前,還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演講稿不具備公文書性質,難認違反國安法「為大陸地區蒐集公務上應秘密文書未遂罪」。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是很抽象的用語,關於國安法的適用,有賴維護人權的司法官們嚴加審查,正確的適用法律要件,否則法律容易淪為政治服務的幫手,將讓台灣的民主倒退,當非符合國安法立法的初衷。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